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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案例】面对这些用心良苦的抄袭商标,你知道如何监测和维权吗?
商标申请量逐年增加,各种摹仿、抄袭的手法也是不断更新,因此,商标监测也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每天都有大量商标申请注册,谁又能说得准什么时候会有人刻意摹仿,抄一下你的商标呢?
说高手在民间,一点都不是吹的!许多人为了搭上名牌的便车,拿到一个商标注册证,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规避商标局审查的手段层出不穷。
2016年某日,在进行例行商标的检索时发现,某位逗比哥们申请了一个“金传祺”商标,这个商标和客户名下的商标很像,不过已经被火眼金睛的审查员直接驳回已经死亡,没有核准没有伤害!但是,负责监测的小伙伴觉得抢注者应该不会善罢甘休,反正下班还早,就对这哥们名下所有商标起底分析。
果不其然,这哥们同时申请注册了“广传”、“汽祺”、“ILPDWNJL”和“ALPDWNJL”一系列商标。长相分别是这样滴:
单独这么一看,上述商标只是几个没有特殊意义的文字组合,除了不太好记,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商标的微妙之处就在于,有时候同样的文字,通过字形位置的变化,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现在,将这些商标组合放在一起,熟悉汽车的小伙伴可能已经看出来了,这不就是“广汽传祺”和“传祺”的英文名称“TRUMPCHI”嘛!
上述商标的申请人通过拆分、翻转等方式,就这样规避了审查员、监测软件的重重阻拦,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其实类似的抄袭手法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以往也曾有企业用类似的手法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如、、、、等分别是对知名品牌“美的”、“MIDEA”、“IPHONE(苹果)”、“SIEMENS(西门子)”、“SAMSUNG(三星)”的抄袭和摹仿。所幸的是,在监测人员敏锐的直觉和地毯式的排查下,这一批逃过商标初步审查的商标最终还是被揪了出来。
客户指示一定要解决这个bug,按照现在的法律,可以对上述“广传”、“汽祺”系列商标都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但撰写申请的小伙伴发现了这个案件的两个障碍:
1、“广汽”和“传祺”这两个系列的商标是分别归属于客户集团之下的两家不同企业,这怎么办?
还好都是自家人,可以用两家人的名义同时提起无效宣告。同时,通过收集大量的证据,用事实来说话,证明“广汽传祺”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品牌。最终通过1300多页证据,证明了无论是使用还是宣传的过程中,“广汽传祺”始终是一体的。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哪一条更保险,这是个问题。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当宣告其无效。从这个商标申请人的手法来看,其不正当性是相当明显的。但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停留在文字表面含义,如果结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商标局和商评委对于该条文的适用,显然是针对大量注册的商标囤积行为。而该商标申请人确并没有大量注册的行为。
那么第三十条呢?单纯从文字的角度来看,单个的“广传”、“汽祺”商标和“广汽传祺”商标的文字确实是有差异的。如果单从商标本身来看,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并不高。
然而,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其核心的准则是“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而所有具体的近似判断标准,例如文字构成、读音、字形等,都是由这一核心准则延伸出来的,如果按照具体标准做出了与“混淆性近似”相悖的判断,无疑是本末倒置。而从整体的商标申请情况可以看出,这个商标申请人明显是想借机傍他人品牌,可以合理推定,在实际使用时,这些商标会以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方式来使用。所以,从根本上来看,这些商标确实极有可能与“广汽传祺”品牌产生混淆,认定彼此构成近似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立法本意的。
有枣没枣打三竿,油多啦不坏菜!狡猾的小伙伴在案件材料中同时主张了上述两条理由,但对第三十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商标法》第三十条),支持小伙伴的主张,对上述商标均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申请量逐年增加,各种摹仿、抄袭的手法也是不断更新,因此,商标监测也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每天都有大量商标申请注册,谁又能说得准什么时候会有人刻意摹仿,抄一下你的商标呢?
所以,商标监测是个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如果不能及时发现这类恶意商标,不仅会超过法律期限,错失对其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时机,而且一旦恶意商标获准注册投入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往往难以挽回。
但是,仅仅长期持续还不够,如何凭借对丰富的商标监测及维权经验,有效地发现那些潜藏地恶意抄袭行为,并且选用准确的策略进行商标维权,才是区别商标监测和维权效果的关键。
漫漫维权路,小编在路上一直陪伴着大家,希望上述案例能给大家以启迪。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