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切忌引火上身!

阅读:2842 2018-07-08 00:44:42

商标许可,切忌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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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单开进  览众集团  执行董事

原标题:商标许可切忌引火上身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那么,企业以商标许可方式来进行品牌建设果真有百利而无一弊吗?答案自然是“否”的,因为商标许可的不谨慎很可能会使许可企业引火烧身。


一个商标的产生不可谓不艰难,先是绞尽脑汁的确定内容环节,再是历经一年多的申请注册期间才能最终拿到证书,比“十月怀胎”的辛苦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商标在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战略性品牌标识,通常还要经历大量的投入、宣传作为品牌塑造的手段。而有些企业则擅走“捷径”,即采取所谓的“大品牌”战略,进行商标许可——既能收取不菲的许可费用,还能通过被许可企业的各类商业活动进一步扩大自身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实现一举两得的美好愿景。那么,企业以商标许可方式来进行品牌建设果真有百利而无一弊吗?答案自然是“否”的,因为商标许可的不谨慎很可能会使许可企业引火烧身。


一、实际案例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高”)是一家生产空调为主的家电企业,在广东本土的品牌知名度较高。近些年,由于空调行业的竞争压力,志高采取“大品牌”战略——将“志高”商标大量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被许可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过程中使用 “志高”的图文商标。一方面,增加了志高产品的市占率,提升了志高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另一方面,志高收取高额的商标许可费,获得经济效益。所以,近几年,志高品牌的市场扩张迅速。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越来越多令志高应对乏力的后遗症。


1.品牌精专度以及形象受损


志高品牌的建立是以空调生产为主业,长期的经营、宣传使得市场对于该企业的认知主要集中在其主打产品上。但是由于大范围的任意商标许可活动,使得不同种类产品上纷纷被贴上志高的logo标识。让市场的对于志高产品的品牌印象发生杂化和淡化。这对于消费者的固有品牌认可度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尤其是对于志高的“粗放式”许可方式而言,其缺乏对于被许可方的考察、后续的产品把关以及品牌的统一化管理。被许可企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众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产品进入市场,损害志高品牌形象。


2.被动卷入诉讼


被许可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抄袭市场上销量良好的产品。在如今各行业对知识产权重视度不断增强的时期下,被抄袭的产品大多数都申请了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人的维权诉讼往往将志高作为共同被告,因而志高不仅要花费大量精力参与诉讼,还需要连带承担高额的侵权赔偿。近来广州知产法院管辖的,关于广东顺德斗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禾”)诉志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志高的影响较大。案情进展如下——


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获得志高许可使用“志高”的商标经营小家电的企业,其生产、销售“志高”牌小家电。这家企业生产了一款灭蚊器,这款灭蚊器有疑似侵犯斗禾的外观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斗禾就该疑似侵权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17年8月1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广东顺德斗禾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7年12月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广东顺德斗禾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针对上述侵权诉讼,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聘请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两起案件,如下是目前两起案件的诉讼过程:


就上述实用新型权利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9月7日传票通知2017年11月8日开庭审理,被诉方在2017年11月3月对该实用新型提起专利权无效请求,2018年3月7日进行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口审。


就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被诉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被诉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8年3月15日被诉方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管辖权的裁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两起案件的诉讼期间,被诉方充分利用诉讼程序,尽可能的拖延时间,而商标被许可企业则同时投入大量广告、降价促销,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斗禾维权行动的步步紧逼也使得志高面对可能败诉的风险,一旦志高败诉,其面对的将是高额的赔偿费用以及品牌形象的严重滑跌。正可谓“得不偿失”。而诸如此类的诉讼活动并不鲜见,也使得志高艰难树立起的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二、商标许可的经验教训


从以上关于志高“粗放式”商标许可行为得到的经验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所以商标所有权人在进行商标许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方能避免后顾之忧:


1.许可前审慎选择


商标许可方必须对被许可方进行谨慎的挑选才能避免后续隐患。主要是审查被许可方的资质是否符合、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只有当这些硬性条件符合许可方要求时才能予以考虑。否则,如果字只贪图眼前的许可费,很可能会因为被许可方产品质量问题使得许可方品牌形象崩塌乃至承担法律责任。


2.许可合同务求面面俱到


商标被许可人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就是要保障其产品的质量与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必要时可请求许可人给予技术上的帮助。所以在合同中详细具体地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之质量要求十分重要。当然,为了实现双赢和长久发展,也可以规定,在关键技术或原材料为许可人所掌握时,特定情况下,为了保证被许可人完成其保障产品质量的义务,可以让许可人为被许可人提供技术或原材料支持。


以长远发展眼光来订立许可合同才能更好的避免许可人引火烧身。


3.许可后勤于监督管理


有许多商标许可人在签订合同、收取许可费用之后就甩手放任,这对于许可人而言很可能会是致命的错漏。因为被许可人的产品是在市场上流通的,所以必然会受到来自市场和消费者的严格检验。一旦出现问题,危及最重的必然是许可方的品牌、企业形象以及实际利益。所以,在许可之后,也必须要强加管理、勤于监督,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企业形剩声誉和品牌形象。


三、结语


条条大道通罗马,品牌塑造手段千千万,诸如商标许可手段等捷径也无不可,但重在“审慎”二字,毕竟品牌形象是一个企业无形的资产,也是一个企业生存长久的根基,只有倍加珍惜才能获得更大发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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